定公卷二十五起元年尽五年(2/8)
秋。故知主人习其经而读之者,假设而言之也。既未有
秋,而言主人,故云此假设而言之。云主人谓定、哀者,正以上言“定、哀多微辞”
文即言“主人习其读”故知此主人者,宜指定、哀言之也。注“此孔
”至“之至也”解云:此时君者,还指定、哀也。孔
作
秋当哀公之世,定没未几,臣
犹存,故亦畏之,为之讳恶恩隆于定、哀,故曰上以讳尊隆恩也;若不回避其害,则
无所容,故曰
以辟害容
也。尊君卑已,故生上
之文耳。其传未行,
授弟
,而作微辞以辟其害,亦是谨慎之甚,故此曰慎之至也。
[疏]“不蓑城也”解云:谓不以蓑苫城也。公羊之义,以为昭三十二年“城成周”者,既是城讫,故于此
责其不蓑而巳,不似左氏方始
城耳。注“蓑若今以草衣城是也”衣,读如衣轻裘之衣。注“礼诸”至“主者”解云:正以宋人不治所主者,晋人执而归之于京师,得为伯讨之文,故知礼有分丈尺之法,不谓更存礼文。
夏,六月,癸亥,公之丧至自乾侯。(至自乾侯者,非公事齐不专,中去之晋,竟不见容,死于乾侯。)
[疏]注“据城言成周”解云:即昭三十二年“冬,仲孙何忌会晋韩不信”以
“城成周”是也。注“执不地”解云:谓
秋上
,大夫见执,例不举地,即
六年“秋,晋人执宋行人乐祈黎”;七年秋“齐人执卫行人北
结”之属是也。若然,成十六年“九月,晋人执季孙行父,舍之于招丘”彼传自有解;“执未可言舍之者,此其言舍之何?仁之也。曰在招丘,忄希矣”注云“忄希,悲也。仁之者,若曰在招丘可悲矣。闵录之辞”;“执未有言仁之者,此其言仁之何?代公执也”是也。
伯讨也。(大夫不得专执,执无称名氏,见伯讨例,故地以京师,明以天
事执之,得伯讨之义。见,贤遍反。)
不蓑城也。(若今以草衣城是也。礼,诸侯为天
治城,各有分丈尺,宋仲几不治所主。不蓑,素戈反,一或作“蓑”一或音初危反。衣,于既反。为天,于伪反,
“善为”同。)
[疏]注“据城称名氏”云云。解云:即昭三十二年“冬,仲孙何忌会晋韩不信”以
“城成周”是也。注“诸侯伯执不称人也”解云:即僖四年传云“称侯而执者,伯讨也;称人而执者,非伯讨也”是也。若
指经言之,即成十五年
“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”是也。
戊辰,公即位。癸亥,公之丧至自乾侯,则曷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?(据癸亥得
巳可知。)正棺于两楹之间,然后即位。(正棺者,象既小敛夷于堂。
[疏]注“据晋”至“罪举”解云:即僖三十八年冬“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”传云“归之于者,罪巳定矣”“此晋侯也,其称人何?贬,曷为贬?卫之祸,文公为之也。文公为之柰何?文公逐卫侯而立叔武,使其兄弟相疑,放乎杀母弟者,文公为之也”然则彼乃晋文之执卫侯,实得伯讨之义,而称人者,正由文公恶卫侯太
,
叔武太甚,故致此祸,是以贬之称人,故曰以佗罪举也。今此晋人执仲几,亦得为伯讨之义,而贬称人,故
问其称人之状矣。
三月,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。仲几之罪何?(据言于京师,成伯讨辞,知有罪。几,本或作“讥”)
[疏]“文曷为不与”解云:据实与,但何氏省文,不复言大夫之义不得专执,则其曰实与之何?上无天
,
无方伯,天
大夫有为无
者,力能执之则执之可也,异僖元年、二年“救邢”“城楚丘”之传者,正以诸侯相执,伯者之常事;大夫相执,例之所略,详尊略卑之义也。注“不言”至“别也”解云:正以僖二十八年冬“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”;成十五年
“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”襄十六年
“晋人执莒
、邾娄
以归”者,是诸侯相执,录其所归之文。所以然者,正以诸侯尊贵,当决于天
,若其犯之,其恶
大,故须录其归之所在,即执卫侯、曹伯归于京师,是其得正;执莒
、邾娄
以归其国者,失所明矣。彼注云“录以归者,甚恶晋也。有罪无罪,皆当归京师,不得自治之”是也。若然,案襄十九年
“晋人执邾娄
”亦是诸侯相执,而不录其所归者,正以会上执之,即会上释之,实无所归,宁得录之也?若执大夫,当于主狱之人耳。若其犯之,但为小恶,故从外小恶例,不复分别之也。若然,所见之世,录外小恶,而言从外小恶不复别之者,正谓时时录之,以见太平之世,诸夏小恶在治之限,文不尽录,故得然解。注“无例”至“执之”解云:

秋上
,更无大夫相执之义,即是无其比例,不在常书之限。今而书之,又书其月详录之,与诸侯相执同例者,善为天
执故也。知诸侯相执例书月者,正以襄十六年三月“晋人执莒
、邾娄
”;十九年正月“晋人执邾娄
”之属,皆书月故也。旧云此事所以无归于以归之例,正由大夫相执,不在当书故也。既不在当书而书月以执之者,善为天
执之故也。
不与大夫专执也。曷为不与?(据伯讨。)实与,(言于京师是也。)而文不与。(文不与者,贬称人是也。)文曷为不与?大夫之义,不得专执也。(大夫不得专相执,辟诸侯也。不言归者,诸侯当决于天
,犯之恶甚,故录所归。大夫当决主狱尔,犯之罪从外小恶,不复别也。无例不在常书,又月者,善为天
执之。别,彼列反。)
[疏]注“大夫”至“之义”解云:
传云“大夫之义,不得专执也”故云大夫不得专执。若诸侯执人,即僖四年传云“称侯而执者,伯讨也;称人而执者,非伯讨也”若其大夫不得专执,故其执人之时,无称名氏,见伯讨例,虽无其例,其执之有理,宁得不作其文,是故地以京师,明以天
事执之,见其得伯讨之义也。
伯讨则其称人何?(据城称名氏,诸侯伯执不称人也。复发此难者,弟
未解,嫌大夫称人相执,与诸侯同例。复发,扶又反,
皆同。难,乃旦反。解,音蟹。)
[疏]“仲几之罪何”解云:上言晋人似非伯讨言于京师,是伯讨之文,与夺未明,故难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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贬。(故称人尔,不以非伯讨故。)曷为贬?(据晋侯伯执称人,以他罪举。)
其言于京师何?(据城言成周,执不地。)